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住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2019年3月21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经古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林市榆阳区**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2019年3月17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经古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91********,土家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2019年3月6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经古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2********,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2019年3月6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经古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1********,仡佬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3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经古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史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史某某、史某甲与同案人向某某(另案)、易某某(另案)、邓某某(另案)、邓某甲(另案)等100余人进行传销组织活动,在传销活动过程中,针对经过洗脑后愿意长期留下来的传销人员,单独传授以网络色诱为手段的骗取方法,在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采取微信等添加陌生人聊天、谈恋爱为名,骗得对方的信任后以索要车费到对方家、生病需要费用、生活困难需要资助等骗取对方财物,将骗取财物用于传销活动的升职加套和生活开支等。其中,史某某、史某甲骗取了古蔺县**镇**村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8920元,史某某还骗取了湖南省新化县**镇**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6904元。
2012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史某某与同案人向某某,易某某、邓某某、邓某甲等人组织、领导传销集团,进行传销组织活动,在河北省高阳县以“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名开展传销活动,以销售化妆品加套升职名义骗取、引诱他人参加,发展下线100余人,开始每套交人民币2900元,后来增加到每套交人民币3900元,组织结构完整、层级分明,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级别,职责分工明确,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0万元以上。
另外,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冻结了被告人龚某某建设银行账号62309434800********上的人民币40376.93元;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冻结了被告人田某某邮政银行账号62179913400********上的人民币299330.01元;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冻结了被告人张某某农业银行账号62284829486********上的人民币73507.14元;扣押同案人易某某人民币50000元,存于古蔺县财政局23043511290********账上;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冻结了同案人邓某某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2691********上的人民币57473.49元;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冻结了同案人陈小军邮政银行账号62179913400********上的人民币70914.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史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已超过30人,且层级有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史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史某甲实施的诈骗行为,系犯罪集团的共同行为,应当依照犯罪集团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龚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张某某、田某某、史某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外的主犯;史某甲系诈骗罪的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对史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太雄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史某甲现押于古蔺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史某某现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讯问光碟、物证鉴定光碟共计92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龚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史某某、史某甲换押证共计5份。
5.史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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