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乡**村**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乡**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龚某某在晋江市**镇**村**便利店内,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向郑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不特定人员非法销售“六合彩”,后将上述非法销售的“六合彩”,金额累计达至少人民币68644元上报给其上家被告人周某某,从中牟利。2019年10月29日19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到上述**便利店内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龚某某,现场查扣到其用于销售六合彩的手机二部。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前往晋江市**镇**村**店内,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当场查扣到其用于销售六合彩的手机一部。
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2.书证: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及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团圆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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