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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刘某甲等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94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 组,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6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 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等3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7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刘某甲以及周某乙(2004年出生)、杨某某(2005年出生)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江津城区、德感街道,采用接线搭火的方式,先后六次盗窃七辆摩托车,其中,龚某某参与六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2529元,刘某甲参与一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5378元,周某甲参与一次涉案金额人民币50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某、周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蔡家小学旁边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福莱特牌ELT200-9X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利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50元。

2.2020年3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与杨某某、周某乙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东城中央门口先后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雅马哈福喜摩托车、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劲力牌125T-6C摩托车盗走,后将雅马哈福喜销赃获利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该雅马哈福喜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37元、劲力牌125T-6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28元。

3.2020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龚某某与杨某某、周某乙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四季花都桥下将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永源牌YY350-6A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966元人民币。

4.2020年3月6日15时24分许,被告人刘某甲以收购为名,伙同龚某某、杨某某、周某乙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双宝茂康医疗有限公司旁边将被害人程某某的一辆贝纳BJ265MN-A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378元。

5.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龚某某与杨某某、周某乙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惠康医院旁车库里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雅马哈牌福喜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利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85元。

6.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龚某某与杨某某、周某乙在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江津区御江山邦泰花园旁,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喜马牌XM15QGY-23A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85元。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龚某某被群众扭送到案;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南城派出所被民警抓获;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山路燃气公司门口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的七辆摩托车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摩托车、螺丝刀、夹钳、扳手等的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摩托车买卖协议等书证;

3.证人周某乙、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乙、何某某、胡某某、张某甲、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照片;

8.盗窃过程的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龚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2529元,被告人刘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378元,被告人周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050元,均是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柒仟伍佰元;判处周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检察官助理聂增利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 联系电话:1573029****;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 号, 联系电话:1662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四百九十七页,光盘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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