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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202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镇**社区**小区**公司宿舍一单元402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甲,绰号“**”、“**”,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201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社区**小区**公司宿舍一单元402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3日至4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龚某某在泸溪县**镇**大市场三楼3320、3321两间门面开设经营麻将馆,2019年泸溪县人民政府实施全面禁赌,龚某某在**大市场内门面经营的麻将馆被关停。2019 年5月,被告人龚某某决定将麻将馆开设到其与被告人刘某甲二人共同生活的家中,刘某甲未提出反对意见,龚某某将原摆放在自己**大市场麻将馆内的三台麻将机搬至泸溪县**镇**社区**小区**公司宿舍一单元402室家中,并联系参赌人员前来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单局100元赌资起,有明、暗杠等另外加算,后因参赌人员逐渐增多,龚某某又陆续添置了两台麻将机供人赌博。龚某某每天向来其麻将馆参与赌博的人提供一餐晚饭,以晚饭时间来划分赌博的场次,晚饭前为白天场,晚饭后为夜间场,并向前来麻将馆参与赌博的人员按照每人每场20元的标准进行抽头渔利。麻将馆主要是由龚某某在负责经营管理,刘某甲在外做工晚上回家后为龚某某开设麻将馆提供帮助,一般是为参与赌博的人做晚饭,当龚某某离开时帮助龚某某收取抽头费,后转交给龚某某。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某某、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15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在被告人龚某某的麻将馆内进行赌博,被泸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并当场收缴赌资36302.2元。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开设赌场时间长达约6个月,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抽头渔利所得资金主要被龚某某用于经营赌场开支及与刘某甲共同生活费用开支。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被泸溪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当面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讯问,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二人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主动向泸溪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销毁物品清单及销毁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14赌博案现场收缴赌博款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缴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钟某某、张某乙、覃某某、吴某某、张某丙、杨某甲、戴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张某丁、陈某某、张某戊、胡某某、杨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及工具,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龚某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刘某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胜武

检察官助理:李  云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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