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余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路**号院**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受他人邀约,在设置于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单元**室的卖淫场所内,提供接待嫖娼人员、望风等帮助。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该卖淫团队组织何某某与陈某某、高某某与晏某某等2对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查获,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卖淫人员王某甲、桑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指认照片;2.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单详情、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晏某某、王某甲、桑某某、曹某某、姚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钰

检察官助理  胡 雪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补充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