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丁某甲,绰号丁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任四川省**市**县**镇**院后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县**镇**大道**段**9号**栋二单元2楼2号,住四川省**市**县**镇**大道**段**9号**栋二单元2楼2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11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街道**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26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丁某甲、臧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7年初,被告人丁某甲、龚某甲、臧某某与唐某甲(已起诉)以及李某甲、杨某甲(二人已判刑)为获取高额利润共谋在本县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由唐某甲、丁某甲、龚某甲、杨某甲每人出资6万元人民币,李某甲负责管理赌场,并约定赌场赢利后被告人丁某甲、龚某甲、臧某某与唐某甲、李某甲、杨某甲共同分红。2017年4月,李某甲等在本县六桥街道**路以经营电玩城的名义租用场地,由唐某甲负责购置并安装了“打鸟机”、“捕鱼机”、“狮王机”、“水枪机”等赌博电子游戏设备。唐某甲让其父唐某乙(已判刑)和杨某甲到赌场负责日常经营和资金设备管理。2017年5月,被告人唐某甲等设立的赌场以动漫游戏城的名义开始营业,先后招募了安某某、但某某等人员,由杨某甲教上述人员使用现金上分到赌博机给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安某某、但某某等人将每日赌博收入交给杨某甲,由杨某甲用支付宝转账或现金存入到由唐某乙专门保管赌场收入的银行账户。
2018年3月6日,陈某甲等人到动漫游戏城赌博机上赌博,李某甲、杨某甲、唐某乙等人认为陈某甲等人作弊,双方发生纠纷。李某甲、杨某甲便通知被告人晏某某等赶到现场处理。期间,威宁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有人赌博报警后赶到现场,当场将动漫游戏城内的34台游戏设备查扣,并将在动漫游戏城的李某甲等人传唤到案。经威宁县公安局鉴定,在动漫游戏城查获的“打鸟机”、“捕鱼机”、“狮王机”、“水枪机”共31台设备具有赌博功能。
经查,被告人丁某甲、龚某甲等开办的动漫游戏城从开业到案发共计获得违法收入100万余元人民币。臧某某参与开设赌场二个月后便退出未再参与分红。臧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动漫游戏城共计获得违法收入10万余元人民币。唐某乙将存入专门保管赌场收入银行卡上的大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或付现金的方式转给了唐某甲,唐某甲将大部分用于分红给龚某甲、丁某甲、臧某某等人。2018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将唐某乙保管赌场收入的银行账户余额103310.01元人民币冻结。
二、行贿罪
被告人唐某甲等在本县六桥街道沿河西路开设赌场前,被告人龚某甲、丁某甲、臧某某与唐某甲和李某甲共同商议后,由唐某甲、李某甲、臧某某等联络了本县公安局**局**大队协警穆某某(另案处理)和**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某(另案处理),许以每月5万元人民币的报酬让二人通风报信,逃避司法机关打击。赌场开设后,被告人唐某甲和李某甲分八次用所获违法收入付给穆某某和王某某共计37万元人民币。期间臧某某参与前二次行贿行为,行贿数额8万元人民币。
经威宁县公安局打黑大队电话联系口头传唤龚某甲,2018年12月24日,龚某甲到威宁县公安局打黑除恶大队投案自首。
2018年12月26日,威宁县公安局打黑除恶大队在威宁县永康医院门口将臧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丁某甲到四川省乐荣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甲、龚某甲、臧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杨某甲、唐某甲、晏某某、李某甲、唐某乙供述与辩解;2.证人安某某、但某某、卯某某等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4.鉴定意见;5.查获的赌博机物证照片;6.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出警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门面租赁协议、任职文件、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丁某甲在威宁自治县内与唐某甲、李某甲等人合伙设立赌博机共计31台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10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臧某某参与上述赌博活动时间为前二个月,违法所得10余万元,三人行为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达37万元人民币,期间臧某某参与前二次行贿行为,行贿数额8万元人民币。三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博罪、行贿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燕 凤
附:
1.被告人丁某甲、龚某甲、臧某某现均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拾册、公诉卷壹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