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龚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重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 重庆市**区**镇**村**组**号,现住:普洱市孟连县**镇**村**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龚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龚某和被害人商某某分别和朋友在孟连县**镇**开发区**烧烤店门吃烧烤,龚某与商某某因声音太大发生争吵,后龚某用菜刀将商某某头部、腹部砍伤。2019年12月19日,被害人商某某经孟连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被告人龚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及伤情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等;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龚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未赔偿被害人,未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况,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如龚某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则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19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龚某被取保候审,住址:普洱市孟连县**镇**村**街,电话号码:15925******。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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