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龚之亮(绰号:龚二佬、大神),男,1964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40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某某糯垌镇革某村X组X号。因涉嫌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20年6月2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之亮涉嫌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之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开始,被告人龚之亮信奉邪教“主神教”,并到我市各乡镇等地宣传“主神教”,发展教徒50人以上,召集教徒到其位于糯垌镇某村X组X号家里祈祷、读“圣经”诗歌等活动,宣传主神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之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之亮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之亮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子琳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龚之亮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案卷材料6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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