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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杨某某、周某某、廖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龚某,绰号“某士”,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天井源乡**,现住南城县建昌镇**,2017年12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5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仔”,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天井源乡**2003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仂”,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1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洪门镇**2003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现住南城县建昌镇**,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杨某某、周某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周某某、杨某某、廖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2020年1月底至3月中旬,被告人龚某组织曾某某、赖某、李某、罗某、吴某等数人在南城县洪门镇某某村某某组周某某家、株良镇某某村严某家中、天井源乡某某村某某组邓某某家中等地利用三十二张骨牌采取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获利。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龚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利用三十二张骨牌采取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仍联系株良镇某某村严某家等地作为赌博场所,并在严某家、邓某某家赌博时收取红钱从中获利。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被告人龚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利用三十二张骨牌采取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仍提供位于洪门镇某某村某某组的家中作为赌博场所并在赌场上收取红钱,从中获利。

被告人廖某某明知吴某某(已判决)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利用三十二张骨牌采取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仍提供南城县天井源**工棚作为赌博场所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6月4日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赖某曾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杨某某、周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杨某某、周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积极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龚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龚某、杨某某、周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杨某某现在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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