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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周某某等人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302021963********,株洲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株洲市芦淞区**组**栋**号。2018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漆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302021977********,株洲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株洲市荷塘区**路**号**街**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龚某,外号“蛮子”,“陈锋”,男,1970年**月**日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4302021970********,株洲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株洲市荷塘区**路**号**栋**号。2014年12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302021968********,株洲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龚某、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3月13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某某、漆某某分别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

A、2019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路王胡子夜宵店附近将毒品半粒麻古和0.2克左右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龚某。

B、2019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亚和家具市场附近的马路边将毒品1粒麻古和0.3克左右的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龚某。

C、2019年11月1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株洲市芦淞区人民路王胡子夜宵店附近将毒品1粒麻古和0.3克左右的冰毒以280元的价格贩卖给龚某。

2、被告人漆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

A、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漆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栋**号的龚某家中,将毒品0.2克左右的冰毒和1粒麻古,以255元的价格贩卖给龚某。

B、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漆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新屋街公共厕所旁以250元的价格将毒品0.2克左右的冰毒贩卖给龚某。

二、被告人龚某、刘某某分别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龚某涉嫌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龚某居住在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自2019年9月至同年11月被抓获期间,先后六次容留他人在其**村**栋**号的家中和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过程如下:

A、2019年10月中旬及11月8日左右,被告人龚某先后二次容留刘某某在其家中一起吸食毒品。

B、2019年9月中旬,10月2日、10月4日左右,被告人龚某先后三次容留张某某(另处理)在其家中一起吸食毒品。

C、2019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龚某容留漆某某在其家中一起吸食了毒品。

2、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6月份居住在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期间,先后三次容留龚某在其**村**栋**号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案发时,侦查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漆某某处收缴毒品冰毒和麻古净重1.43克。经检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漆某某、龚某、刘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

微信转账记录、5、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漆某某、龚某、刘某某均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漆某某均明知麻古和冰毒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中周某某贩卖毒品三次,漆某某贩卖毒品二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刘某某均明知麻古和冰毒是毒品而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龚某均系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龚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开中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漆某某、龚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起诉书二十三份,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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