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龚某某(曾用名:龚益妹、龚秀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周某某**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9月4日被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9月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狮城镇***旁土名“**”的部分农用地,属周宁城关**生产队集体所有。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龚某某支付地价人民币2933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从该生产队队员处非法购买该地块,共计1007.9平方米。2010年前后,被告人龚某某又用上述所买部分土地置换或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取得该地旁边的集体土地,从而将所买土地拼接成整,其中通过置换方式取得周某戊少量自留地(仅置换几平方米);通过支付地价297405元,非法购买周某乙、周某丙、周某庚、周某丁等人自留地,共计795.44平方米。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龚某某多次以自己名义或为逃避处罚借用他人名义,将上述所买土地分割成块,倒卖他人用于建房(尚未建成),倒卖面积累计1525.65平方米,得款累计2194420元,扣除买地成本590775元,非法获利1603645元。倒卖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3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将116.55平方米土地倒卖给叶某丁,得款186480元。
2、2011年3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将118.81平方米土地倒卖给陈某戊,得款190096元。
3、2011年3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将114.29平方米土地卖给陈某己,得款182864元。
4、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龚某某将90平方米土地倒卖给何某甲,得款160000元。
5、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龚某某以龚某某、何某某名义,将90平方米土地倒卖给邱某丁,得款126000元。
6、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龚某某以龚某某、何某某名义,将90平方米土地倒卖给邱某戊,得款126000元。
7、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龚某某以龚某某、何某某名义,将90平方米土地倒卖给邱某乙,得款126000元。
8、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龚某某以叶某戊名义,将90平方米土地倒卖给黄某某,得款142200元。
9、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龚某某以叶某戊名义,将90平方米土地倒卖给阮某某,得款142200元。
10、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龚某某以肖某某、章某某名义,将90平方米土地倒卖给叶某己,得款144000元。
11、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龚某某以肖某某、章某某名义,将99平方米土地倒卖给邱某乙,得款158400元。
12、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龚某某以周某己、陈某丙名义,将90平方米土地倒卖给何某乙,得款143980元。
13、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龚某某以叶某戊名义,将90平方米土地倒卖给吕某某,得款142200元。
14、2012年7月1日,被告人龚某某将177平方米土地倒卖给邱某乙等十九户用于修建房屋道路,约定每户支付土价13000元,后有邱某乙等八户按约定支付地价(邱某乙、邱某丁、邱某丙、邱某戊、黄某某、阮某某、叶某己、何某乙等八户),共计得款104000元。
15、2012年左右,被告人龚某某将90平方米土地卖给吴某某,得款1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在山西省临汾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卖地契约、周某某公安局周公(刑)立字(2016)00287号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周某某自然资源局关于地类和权属的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丙、张某某、叶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邱某甲、黄某某、阮某某、李某某、邱某乙、叶某乙、邱某丙、叶某丙、吕某某、魏某某、叶某丁、吴某某、龚某某、何某某、周某己、陈某丙、叶某戊、肖某某、章某某、陈某丁、周某某证人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供述和辩解。
4.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人民币160364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才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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