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湘阴县人,现住湘阴县**镇县**宿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2月28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 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于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公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2日至7月10日、2019年8月7日至9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自2014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获得存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前提下,以挖砂船投入、**宾馆经营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口口相传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惑,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经审计查明:龚某某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4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19900元,已向9人部分偿还人民币617100元,已向6名借款人支付约定利息人民币207100元,截止2019年3月18日,尚有14名出借款人的本金人民币1195700元未得到清偿。
2、 诈骗罪
2018年6月份,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为购买社保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61000元。
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6年以来,被告人龚某某承包经营本县**宾馆,2018年7月,龚某某拖欠员工马某某、纪某某等20名员工同年5月至7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6814元后逃匿。2018年7月31日,湘阴县**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龚某某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指令龚某某七日内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此事仍不支付员工工资。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龚某某被抓获到案。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龚某某向被害人康某某赔偿了人民币61000元,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审计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丹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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