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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4日至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龚某某来到双峰县工农坪老林业局家属楼被害人胡某某家中,使用一条铁丝钩子将防盗门打开,在卧室内盗得600多元现金和OPPO手机一台,后在床头柜旁边盗窃手提包时被胡某某发现,龚某某就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1000元。

2019年6月3日下午,公安民警在邵阳市汽车东站附近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当场扣押龚某某盗窃的OPP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朝晖

检察员:杨硕林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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