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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小军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897号 

  被告人龚小军,男,1974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开发区******号。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2015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4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小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龚小军为非法牟利,多次在南昌县**公寓房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杨某某等人,收取毒资人民币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龚小军在南昌县**公寓**号房间贩卖一袋冰毒给杨某某,杨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龚小军。

2、2019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龚小军在南昌县**公寓**号房间贩卖2粒麻古、一小袋冰毒给杨某某,杨某某微信转账600元给龚小军。

3、2019年11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龚小军在南昌县**公寓**号房间贩卖2粒麻古、一小袋冰毒给杨某某,杨某某微信转账700元给龚小军。

4、2019年11月16日许,被告人龚小军在南昌县**公寓**号房间贩卖400元毒品麻古和冰毒给杨某某,杨某某在2019年11月18日12时许微信转账毒资给龚小军。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龚小军在上述公寓**房间被抓获归案,并被查获0.1克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龚小军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搜查等笔录;

5.​ 毒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小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小军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小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具有累犯、毒品再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文龙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龚小军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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