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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龚某某,199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东海县**街道****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于2019年2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以其帮助林某某讨要债务为由,骗取林某某人民币2.35万元。

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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