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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娟、谢华华等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公刑诉〔2016〕151号

被告人龚娟,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陆丰市甲子镇******,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5年12月2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6年1月27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华华,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陆丰市甲子镇******,因涉嫌运输毒品罪, 2015年12月2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6年1月27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正中,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东莞市大岭山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 2015年12月25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6年1月27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6年3月25日以被告人龚娟、王正中、谢华华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6年4月27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龚娟、谢华华、王正中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龚娟与同案人“千哥”(身份不明) 密谋贩卖毒品事宜后。2015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千哥”指使被告人王正中前往深圳市与被告人龚娟接头,向被告人龚娟拿取毒品,许诺事成之后给予被告人王正中人民币1万元的报酬。被告人王正中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M****的白色奇瑞越野车到达深圳市与被告人龚娟取得联系后,被告人龚娟串招被告人谢华华,乘坐被告人王正中驾驶的小汽车,于当日上午7时许到达陆丰市甲子镇。2015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娟在陆丰市甲子镇向一外号叫“肥仔”(身份不明)的男子拿了冰毒后,藏放在其位于甲子镇新南三街的住处。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龚娟、谢华华将分别包装在一个纸箱和二个黑色塑料袋的毒品放在被告人王正中驾驶的小车车箱里。之后,被告人龚娟、谢华华雇请一辆出租车在前面带路望风,被告人王正中驾车尾随,至陆丰市内湖镇高速路口后,被告人龚娟、谢华华坐上王正中驾驶的小车,往广州方向行驶,途经陆丰市内湖镇高速路口匝道地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毒品24袋,净重共计24.016千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含量分别为73.67%、78.30%、75.37%。

(二)被告人龚娟涉嫌贩卖毒品约20千克的犯罪事实

2015年9月9日,同案人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偕同司机同案人于某某(另案处理)三人驾驶粤SM****小汽车,从广州市出发来到陆丰市向事先已取得联系的同案犯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9月10日上午10时许,同案人杨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开车从陆丰市东海镇到甲子镇新南三街46号楼房被告人龚娟的住处,被告人龚娟按照同案人李某某的吩咐,将同案人王某某的17.5万元交给一名妇女(身份不明),后给妇女将20袋(共20.06千克)冰毒送至该楼房,后被告人龚娟和杨某某将20千克冰毒均分装在两个纸皮箱封好。9月10日下午5时左右,同案人出租车司机高某某(另案处理)按照同案人李某某的交代,驾驶粤NT****小汽车到甲子镇新南招待所附近接送同案人杨某某至陆丰市内湖高速收费站,同时将其中一箱毒品冰毒运至陆丰市东海镇,由李某某联系另人(身份不明)接取。杨某某将两箱毒品冰毒放在高某某出租车后备箱,并坐上高某某的车前往陆丰市内湖高速收费站,同案人王某某、于某某驾驶粤SM****小汽车尾随,至陆丰市南塘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毒品两箱20袋共计20.06千克。经检验,所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1.60%。

(三)被告人龚娟涉嫌贩卖毒品10.184千克的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6日,同案人伍某某(另行起诉)伙同蒋某某(另行起诉)前往广州市向被告人龚娟购买冰毒带回桂林贩卖。12月6日晚,同案人伍某某与蒋某某驾驶桂CY****雪佛兰小轿车将毒品运至桂林市象山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起获白色结晶状物疑似毒品净重8847.23克,红色颗粒状物疑似毒品1337.5克,以上疑似毒品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娟、谢华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予以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正中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甘美君

                                   2016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龚娟、谢华华现被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正中现被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柒册和光盘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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