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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龚某某,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蓝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龚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4月23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7月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昆山**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8日6时至9日上午,被告人龚某某通过破坏防盗窗进入昆山市****小区******室车库窃得被害人何某某红白色捷安特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890元)、黑绿色捷安特自行车1辆(销赃得款350元);

2.2019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龚某某在昆山市******自行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甲凤凰牌山地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682元;

3.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昆山市****小区******车库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白色美利达牌自行车1辆,销赃得款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容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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