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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7月8日,被告人龚某某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因争抢货源发生纠纷,双方邀约人在镇雄县城人民公园外谈判,交谈中,龚某某受到对方威胁,受龚某某邀约到场的吴某某(已判决)遂打电话请王某乙(已判决)帮忙处理,王某乙到场发现对方人员中有杀伤过其带的弟兄,随即电话安排沈某某(已判刑)等人准备长刀、火药枪,由龚某某租出租车将其和沈某某等人带作案工具送到镇雄县乌峰镇槐树路天龙宾馆附近,王某乙持火药枪、其余人员持刀冲向公园方向,对方人员及现场人员见状便散开,王某乙开枪将正在跑的汪某某打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4.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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