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龚声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2012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嵩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2019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声波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2月10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澜沧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根据线索,在中缅边境185号界桩附近中国一侧查获毒品两双肩包,后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延伸侦查。同年9月5日22时00分,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海明路与日新路交叉路口处,将前来接取毒品的被告人龚声波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逃跑时丢弃在地上的两个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2块,净重2405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辩认、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声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属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培荣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光盘4张。
3.《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的批复》各1份。
4.扣押的毒品等涉案物品现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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