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甲投资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留置, 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国有公司,被告人龚某某自2014年4月至2019年12月,担任*甲公司**、**,负责*甲公司全面工作。
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承揽*甲公司贵金属项目等业务提供帮助,于2015年春节期间收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新世纪纪念钞100张,于2016年春节期间收受谢某某奥运钞100张。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乙公司承揽*甲公司整合产品包销项目提供帮助,于2016年3月收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人民币1000万元。
2.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海*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承揽*甲公司渠道营销等业务提供帮助,于2015年7月至2018年春节先后收受*丙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美元10万元、人民币60万元、2005年熊猫金币1套、2015年生肖羊年5盎司彩色金币1枚。
3.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海*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承揽*甲公司产品加工项目提供帮助,于2017年至2018年先后收受*丁公司实际控制人裔某某5盎司熊猫金币1套、2018年生肖狗年150克彩色金币1枚。
综上,被告人龚某某受贿共计人民币1060万元,美元10万元,新世纪纪念钞100张,奥运钞100张,2005年熊猫金币1套,2015年生肖羊年5盎司彩色金币1枚,5盎司熊猫金币1套,2018年生肖狗年150克彩色金币1枚。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调查机关抓获归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退缴全部赃物,退缴赃款人民币1360万元,美元10万元。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向调查机关揭发韩某某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公司章程、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监督检查表、任免审批表、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吴某某、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越超
检察官助理:张云燕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7册,补充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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