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龚四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8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四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四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龚四平在武胜县沿口镇振兴路城南夜市口北门附近,扒窃被害人蒋某某上衣外套包里的红色小米mi5X手机一部。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455元。
2.2019年12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龚四平在武胜县沿口镇振兴路城南夜市口北门处,趁被害人候某某买菜不备之际扒窃候某某上衣右边包里的蓝色华为nova4手机一部。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1697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龚四平被候某某当场抓获并报警,后经民警依法传唤到案。被盗两部手机已由武胜县公安局民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四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四平以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四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四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龚世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龚四平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龚四平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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