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龚某乙、叶某某、王某乙、柳某某开设赌场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镇院**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6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号**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龚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5********,汉族,初中,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乡**村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龚某乙、叶某某、王某乙、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与李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前商量合谋,合伙在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洋村234号三楼出租房成立工作室(以下称工作室),为“银牛娱乐”、“乐天棋牌”担任代理,为赌客提供投注充值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龚某乙在明知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情况下,为工作室提供银行卡用于赌博平台充值;被告人叶某某、王某乙、柳某某在明知“银牛娱乐”、“乐天棋牌”为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然充当客服提供充值服务。被告人柳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叶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与李某乙等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赌资累计金额284922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龚某丙、陈某某、方某某、徐某乙、鲁某某、刘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龚某乙、叶某某、王某乙、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龚某乙、叶某某、王某乙、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龚某乙、叶某某、王某乙、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龚某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龚某乙、叶某某、王某乙、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乙、叶某某、王某乙、柳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王某乙、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王某乙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龚某乙被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柳某某现被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3.《量刑建议书》三十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