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龚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民身份证号码512227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址同住址)。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71968********,汉族,小学肄业,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址同住址)。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巫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4********,汉族,小学肄业,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址同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三人共谋以搭乘“摩的”后故意制造单车交通事故,声称龚某某腰部受伤(龚某某腰部系陈旧伤),三人便以索要医药费为由勒索被害人钱财。2019年9月10日至9月13日,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勒索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5000元、勒索被害人甘某某人民币11000元、勒索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5200元、勒索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2200元,共计人民币23400元,三人支付开支后平均分配。另,龚某某单独勒索甘某某人民币500元,其中100元三人均分,另400元由龚某某独自占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经预谋,由龚某某在重庆市城口县高观镇雇乘被害人汪某某的摩托车往巫溪县土城镇方向行驶,后龚某某在巫溪县土城镇场镇搭乘该辆摩托车,当车行至巫溪县土城镇一村级公路上坡转弯处时,龚某某故意摇晃造成摩托车侧滑倒地,龚某某假装受伤,要求被害人汪某某将龚某某送至附近卫生院治疗,经龚某某电话联系,龚某某到该卫生院,后以赔偿医药费为由,索要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5000元。三人除去开支后平均分配该款。

 2、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经预谋,由龚某某在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雇乘被害人甘某某的摩托车往城口县东安镇方向行驶,后龚某某在城口县东安镇场镇搭乘该辆摩托车,当车行至城口县东安镇仁河村一上坡转弯处时,龚某某故意摇晃造成摩托车侧滑倒地,龚某某假装受伤,要求被害人甘某某将龚某某送至东安卫生院治疗,经龚某某电话联系,龚某某到该卫生院,后以赔偿医药费为由,索要被害人甘某某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龚某某以自己也受伤需要检查治疗为由单独向甘某某索要人民币500元,后对龚某某、龚某某二人谎称自己单独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00元。三人除去开支后平均分配该11100元。

 3、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经预谋,由龚某某在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桥雇乘被害人何某某的摩托车往重庆市城口县庙坝方向行驶,后龚某某在城口县庙坝镇场镇搭乘该辆摩托车,当车行至城口县庙坝镇一村级公路上坡转弯处时,龚某某故意摇晃造成摩托车侧滑倒地,龚某某假装受伤,要求被害人何某某将龚某某送至庙坝卫生院治疗,经龚某某电话联系,龚某某到该卫生院,庙坝卫生院让其到县城医院治疗,后到城口县复兴街道渝康医院检查,后以赔偿医药费为由,索要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5200元。三人除去开支后平均分配该款。

 4、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经预谋,由龚某某在四川省万源市市区雇乘被害人曾某某(残疾人)的摩托车往四川省大竹河方向行驶,后龚某某在万源市大竹河加油站搭乘该辆摩托车,当车行至万源市大竹河镇一村级公路上坡转弯处时,龚某某故意摇晃造成摩托车侧滑倒地,龚某某假装受伤,要求被害人何某某将龚某某送至大竹河卫生院治疗,经龚某某电话联系,龚某某到该卫生院,后以赔偿医药费为由,索要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2200元。三人除去开支后平均分配该款。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在重庆市巫山县**镇各自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汪某某、甘某某、何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龚某某、龚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龚某某、龚某某、龚某某敲诈勒索残疾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龚某某、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对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复贵

2020年5月14日 

附:

    1.三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作案车辆1辆(存放于城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手机4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