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诈骗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龚某,男,1981年**月**日生,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1********,汉族,大专文化,原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期*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龚某在长沙县**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龚某为了填补资金缺口先后借网贷五、六十万元。2018年间,龚某不断被网贷公司催还贷款,每月要还网贷公司本金及利息三万余元。为了还网贷,龚某以销售猪肉产品为名多次骗取客户货款。具体如下:

2014年间,被害人孙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一食品会议上与被告人龚某相识,两人互留电话并添加微信,龚某对孙某某称自己是做猪肉副食产品的,会后龚、孙两人无联系。

2018年7月2日,龚某用微信联系在衡山县**镇经营**食品有限公司的孙某某,龚某称自己有猪蹄筋并发送图片,孙某某没有理会。8月7日,龚某又微信联系孙某某,并发送扇子骨、猪腿肉图片,龚某称大扇骨价格为15000元/吨,小扇骨14000元/吨,孙某某看到图片上的猪肉肉质较好,价格比市场便宜三分之一后就心动了。龚某后来又发送猪肚图片向孙某某推销猪肚。两人经过多次微信、电话联系后于2019年春节后达成销售协议,孙某某向龚某进购10吨扇子骨和5吨猪肚,扇子骨、猪肚总价款分别为17万、10.5万元,预付扇子骨、猪肚款分别5万、4.8万元,余款在收到货后付清。2019年3月27日晚,龚某微信向孙某某催款,并于次日将银行账号发给孙某某。孙某某安排公司出纳罗某某向龚某付款,3月28日罗某某在衡山向龚某提供的农行账户转账伍万元。3月30日龚某打电话给罗某某催付猪肚款,罗某某于当日19时许通过微信转账两万元给龚某,并向龚某的支付宝支付3000元。3月31日罗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龚某付款两万元。罗某某向龚某付款9.3万元后,孙某某、罗某某不断向龚某催发货。4月9日龚某将一段搬运猪肚的视频发给孙某某并催付尚差的5000元预付款,孙某某只好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龚某。自2019年4月开始,孙某某不断向龚某催问发货情况,龚某以缺货、送检、运输途中等借口拖延,5月份开始拒接电话后,孙某某向龚某提出退款。5月15日龚某通过微信发了两个间断视频给孙某某,视频的内容是在柜员机上转账3.5万元给孙某某的账户,实际上龚某只向孙某某的账户转款3.5元。龚某收到孙某某的9.8万元预付款后大部分用于归还自己所欠的网贷,小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至案发龚某既未给孙某某发货亦未退货款。

2017年间,龚某在送货时与长沙市望城区**食品加工厂的法人代表兼采购员龚某乙相识。2019年2月开始,龚某多次向龚某乙推销“五花肉”,因为价格差一直未谈成。2019年5、6月间,龚某因为自己资金十分紧张,遂产生从龚某乙处骗钱的想法。6月5日龚某微信联系龚某乙称自己有22吨的扇子骨,价格1.6万元/吨。因为价格低于市场价格,龚某乙同意后两人达成交易协定,龚某乙在龚某处采购22号吨扇子骨,龚某乙先付货款35.2万元。当日龚某乙安排公司财务员谭某某将35.2万元货款转账至龚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龚某收到龚某乙公司的货款后全部用于归还贷款及欠账。龚某乙未收到货后多次微信、电话向龚某摧货,龚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制作一张假的发货单微信传给龚某乙,至案发龚某既未给龚某乙发货亦未退货款。

2017年间,龚某与负责经营长沙市天心区**食品加工厂的张某某相识,龚某与张某某曾做过几次生意。2019年2月龚某谎称自己有扇子骨的货源,并通过微信发一些以前的扇子骨照片给张某某,并且龚某提供货物的价格低于市场价,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两人达成购买187288元扇子骨的协议。2月17日龚某称货物正在装车,并通过微信发给张某某一个装车的视频,要张某某先付8.7万元的定金,余款等货到后付清。当日张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7万元至龚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2月19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7万元至龚某的微信上。龚某收到张某某的8.7万元定金后全部用于网上贷款。按约定一周未收到货后,张某某多次催龚某发货,龚某没有货源也无能力退款,编造各种理由搪塞。5、6月开始龚某为躲避张某某而将自己的手机停机。至案发龚某既未发货给张某某亦未退货款。

衡山县公安局长江派出所民警于2019年7月26日在被告人龚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原租住房楼梯间将其抓获归案。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帐回单、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龚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龚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莉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现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