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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干波”,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1993年8月26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2005年4月29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逾斌,云南高逾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10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因向被告人龚某某索要赌债一事,双方在罗平县**街道**街上发生吵打,被他人劝开后被告人龚某某回到**街道**村委会**村家中。当日20时许,李某某到被告人龚某某家找龚某某再次索债,双方在**村**路上发生撕打。撕打中,被告人龚某某持单刃尖刀杀伤李某某左额颞部、左胸部、左腹部等部位数刀,致使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系锐器致颅脑损伤并心脏、肝脏、小网膜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柄单刃尖刀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顺开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在罗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光盘4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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