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龚光华,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由国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镇**村**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62********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退休职工,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世林,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村**栋**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由国文、邓某某、常某某、黄世林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6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由国文于2017年2月参与由冯俊英(另案处理)领导的专门从事“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的皇家军团组织。该组织以解冻“海外老人”被冻结巨额财产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微信宣称只要缴纳少量费用即可获得高额回报,以此吸纳会员,骗取钱财。2017年4月开始,由国文被冯俊英任命为皇家军团八纵队队长,负责传达冯俊英下发的“一带一路”、“精准扶贫”、“火线入党”等筹集资金项目,并收取款项交予冯俊英。在此期间,由国文陆续纠集了被告人邓某某、常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皇家军团八纵队军部,军部下面依次设置大队、中队和小队,并通过微信群宣传解冻项目、积极发展管理会员、收取款项。与此同时,一些假扮“海外老人”的诈骗分子直接联系由国文,要求由国文帮助筹集“解冻民族资产”所需的资金。从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案发,由国文等人发展的会员遍布全国,受骗人数众多,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835.2526万元,其中3983.1263万元转入了冯俊英团队账户,553.3万元转入了假扮“海外老人”的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使用的账户,837.6223万元转入了其他假扮“海外老人”的诈骗分子使用的账户。
2018年9月,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假扮“海外老人”李天龙,通过1371610****的电话号码联系到被告人由国文,称有巨额民族资产要通过由国文发放,由国文表示同意。后龚光华、刘某某多次虚构需要购买保险、缴纳税款、办理资金安全使用证、成立由国文爱心基金会等理由要求由国文筹集解冻资金,于是由国文通过皇家军团八纵队向下层层筹集资金,并将筹得资金转入了龚光华、刘某某所提供的户名为释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卡中。至2019年4月案发时,龚光华、刘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共收到由国文转账共计人民币553.3万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7年3月加入由国文领导的皇家军团组织,2017年10月担任皇家军团八纵队的政委直至案发。邓某某通过微信对各大队队长进行管理,并在微信群内与由国文、常某某等人商量以何种名义向会员收取费用,在微信群内向大队长宣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和强调保密纪律。至2019年4月案发时,邓某某帮助由国文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15万余元。
被告人常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以会员身份参与由国文领导的皇家军团组织,于2017年10月担任该组织财务副部长进而担任总统计直至案发。常某某在微信群内与由国文、邓某某等人商量以何种名义向会员收取费用,常某某还向下级讲解收款明细格式,并汇总各大队上报的会员名册、收款明细。至2019年4月案发时,常某某帮助由国文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15万余元。常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由国文转账5000元用于购买统计使用的电脑,于2018年3月8日、3月9日、9月17日收到由国文3次转账共计7万元,常某某于2018年3月9日向由国文转回3万元。
2018年9月,被告人黄世林明知龚光华、刘某某利用电信网络实施“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活动,仍帮助二人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将诈骗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给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并从中收取刷卡金额的12%作为报酬。从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4月,黄世林所办理的POS机从龚光华、刘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中刷卡共计人民币523.8796万元。
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于2019年4月9日被抓获,被告人由国文、邓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被抓获,被告人常某某于2019年4月21日被抓获,被告人黄世林于2019年4月10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等人被扣押在案的SIM卡一张、手机、银行卡、POS机、电脑等物品;2.书证:汽车购买合同等购车资料、银行卡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视频截图、提取截图照片、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由国文、邓某某、常某某、黄世林的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冯俊英、张某某、刘某甲、肖某某、金某某、蔡某某、陶某某、陈某某、戴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兰某某、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由国文、邓某某、常某某、黄世林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渝公鉴(声像)[2019]40、41号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手机检验报告;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龚光华车上搜出的SIM卡中的数据、被告人由国文QQ邮箱中勘查出的数据、被告人由国文、邓某某、黄世林等人手机中勘查出的电子数据、常某某电脑和移动硬盘中勘查出的电子数据、取款监控视频、微信交易记录等;9.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情况、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由国文、邓某某、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参与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回报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世林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套现、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假扮“海外老人”要求被告人由国文筹集解冻款项,并指使被告人黄世林使用银行卡套现,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由国文受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和冯俊英等人指使,利用民族资产解冻的幌子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常某某、邓某某帮助被告人由国文利用民族资产解冻的幌子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黄世林明知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套现、转移赃款,被告人由国文、常某某、邓某某、黄世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被告人由国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常某某、黄世林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由国文、邓某某、常某某、黄世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赵 磊
检 察 官:韦 勇
检 察 官:陈 宇
检察官助理:汪俊伟
检察官助理:周铁力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龚光华、刘某某、由国文、常某某、黄世林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电话号码15730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8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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