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1263号
被告人龚某某,绰号“牛肉”,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1998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5月26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12时50分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给被告人龚某某,在龚某某位于**镇**村**自然村**号家中购得毒品麻古两粒、冰毒一小袋后吸食。当日15时许,李某某再次向龚某某转账毒资900元购买毒品麻古两粒、冰毒一小袋,龚某某留下半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供自己吸食后,将其余毒品送至**沿河路与**桥头交叉路交给李某某。
2.2020年5月12日21时14分许,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龚某某,从龚某某手中购得毒品麻古一粒、冰毒一小袋后在龚某某家中与龚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当日21时29分许,李某某收到来自微信名笑看人生的一张姓男子要求购买毒品的微信转账款500元后,将该毒资转给龚某某,龚某某在家中将毒品麻古和冰毒交给该张姓男子。
3.2020年5月25日22时39分许,吴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被告人龚某某家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吸食,龚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吴某某人民币2000 元的毒资款后,在家中与吴某某、赵某某等人将吴某某购得的毒品共同吸食。
4.2020年6月1日下午15时21分许,李某某从被告人龚某某手中购买毒品麻古两粒、冰毒一小袋,李某某向龚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50元,其中1000元为购买毒品的费用,50元给龚某某玩游戏用。龚某某截留少许麻古和冰毒供自己吸食外,将其余毒品送到**大桥桥头交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尿样检测报告、检测照片;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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