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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诈骗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启东市********号。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龚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日、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龚某某谎称是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其男友高田某某在上海经营IT公司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其虚构为如家集团旗下酒店提高入住率、为高田某某公司外籍员工办理社保需要走流水等理由,向被害人刘某某等13人借款,并许以好处。被告人龚某某共计骗得人民币2066321.8元,用于“拆东墙补西墙”、高消费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承诺为被害人刘某某办理免费入住如家集团酒店,以正在为如家集团酒店做账需要走流水等为由,通过让刘某某从网贷平台借款给其、将信用卡交其使用等方式,骗得刘某某共计人民币112554.3元。

2.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以正在为如家集团酒店做账需要走流水等为由,通过让被害人蒋某某从网贷平台借款给其、其用POS机套现蒋某某的信用卡等方式,骗得蒋某某共计人民币171134.08元。

3.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以正在为如家集团酒店做账需要走流水为由,通过让刘某某的母亲被害人陈某甲微信转账、将信用卡交其使用等方式,骗得陈某甲共计人民币57196.51元。

4.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其男朋友高田某某在上海经营IT公司,以需要帮该公司外籍员工办理社保需要走流水为由,通过让被害人董某某从网贷平台借款给其等方式,骗得董某某共计人民币58847.72元。

5.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以正在为如家集团酒店做账需要走流水为由,通过让董某某的男朋友被害人苏某某微信转账、从网贷平台借款给其等方式,骗得苏某某共计人民币96399.9元。

6.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以正在为如家集团酒店做账需要走流水为由,通过让被害人袁某某微信转账、从网贷平台借款给其等方式,骗得袁某某共计人民币216501.61元。

7.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其以正在为如家集团酒店做账需要走流水为由,通过让被害人邬某某从网贷平台借款给其等方式,骗得邬某某共计人民币491690.86元。

8.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让被害人王某某免费入住如家集团酒店,以正在为如家集团酒店做账需要走流水为由,通过让王某某从从网贷平台借款给其、将信用卡交其使用等方式,骗得王某某共计人民币51071.64元。

9.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高田某某在上海经营IT公司,有能力帮被害人胡某某在上海宝格丽酒店楼下找到商铺经营宠物医院,且免收两年租金。后其以正在为如家集团酒店做账需要走流水为由,通过让胡某某从网贷平台借款给其、将信用卡交其使用等方式,骗得胡某某共计人民币69754.36元。

10.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以正在为如家集团酒店做账需要走流水为由,骗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6900元。

11.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让被害人陈某乙免费入住如家集团酒店,其以正在为如家集团酒店做账需要走流水为由,通过让陈某乙支付宝转账、从网贷平台借款给其等方式,骗得陈某乙共计人民币138857.46元。

12.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让被害人石某某免费入住如家集团酒店,以正在为如家集团酒店做账需要走流水为由,通过让石某某从网贷平台借款给其、将信用卡交其使用,骗得石某某共计人民币101224.83元。

13.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谎称其是如家集团股东的女儿,让被害人凌某某免费入住如家集团酒店,其以正在为如家集团酒店做账需要走流水为由,通过让凌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其等方式,骗得凌某某共计人民币494188.53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该局查扣被告人龚某某的手机6部、苹果手提电脑1台、银行卡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某甲、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手机检查、搜查等笔录;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微信、支付宝、京东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春红

2020年7月10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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