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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杨家祥等六人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龚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家祥,曾用名杨佳祥,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住绵阳市高新区**镇**一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南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8********,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住绵阳市涪城区**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住成都市新都区**北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广元市旺苍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杨家祥、赵某某、熊某某、钟某某、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初,被告人龚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炸金花”微信群。通过发送赌博平台链接,组织微信群成员在赌博平台上以“炸金花”方式进行赌博。每结束10局按照1分对价人民币1元由财务人员进行输赢结算,并在大赢家所赢赌资中抽取10%作为渔利。龚某邀约被告人熊某某、钟某某担任财务具体负责输赢结算,收取“房费”。2020年2月初,被告人杨家祥联系龚某,表示合伙组织“诈金花”,龚某同意并参与。杨家祥又邀约被告人曾某某担任财务,与熊某某、钟某某轮班参与管理。从利润中每局抽取5元至10元不等的费用作为财务人员工资。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曾某某退出微信赌博群。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杨家祥又邀约被告人赵某某合伙组织赌博,一直持续到2020年4月14日。经统计,该赌博群共抽头渔利467107.00元。其中,龚某涉案467107.00元,杨家祥涉案407277.00元,赵某某涉案28361.00元。龚某获利247665.86元,杨家祥获利152638.14元,赵某某获利4773.20元,熊某某获利 23134.00元,钟某某获利17734.00元,曾某某获利13510.00元。 

另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到南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南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龚某退缴赃款3500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退缴赃款5000.00元,被告人熊某某退缴赃款20000.00元,被告人钟某某退缴赃款17733.00元,被告人曾某某退缴赃款8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笔记本等物证;归案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龚某、杨家祥、赵某某、熊某某 、钟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赵某某、熊某某、钟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杨家祥、赵某某、熊某某、钟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赵某某、熊某某、钟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杨家祥、熊某某、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杨家祥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熊某某、钟某某、曾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家祥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巨茂成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现住绵阳市涪城区**镇科大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杨家祥被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住通江县**镇**街**号;被告人熊某某现住绵阳市涪城区**镇**园**栋**单元**室;被告人钟某某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北路**段**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曾某某现住广元市旺苍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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