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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龙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龙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周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我区五星小区3栋1单元地下车库,盗窃停放在该处的黑红色贝纳利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并将该车藏匿于我区公园一号小区内。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龙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系累犯,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翼擎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2册、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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