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街**号,住广州市白云区**小区**栋**房。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5月7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龙某某在未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以销售“**六社商住楼”为由向被害人蔡某某、潘某某、龙某某、张某某等人出售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小产权房,先后骗取被害人支付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3635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被告人龙某某个人承包的联边、尹边、园下等工程支出以及个人消费等。经查,广云**小产权房属**九社所有,且于2018年10月经**九社分配给他人居住,上述被害人均无法收楼。期间,被告人龙某某除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外,无力退还其他款项,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535万元。
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据、合作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潘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瑾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9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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