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龙金发,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51982********,彝族,文盲,云南省石屏县人,农民,住石屏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5时49分许,被告人龙金发行至蒙某市**路**宾馆门口,发现门未锁,并进入宾馆大厅将被害人熊某某在地上的一部vivo牌IQ00Z1太空蓝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420元。
被告人龙金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金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金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金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金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璟颢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龙金发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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