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9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二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8月15日0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镇**街**号鄢某甲租房处通道内,趁无人之机,将鄢某甲的父亲鄢某乙停放在通道内的一辆红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1600.00元。
2、2020年0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龙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团溪社区鸿翔商贸居小区内,趁无人之机,将张某某停放在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鸿翔商贸居小区内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鄢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鄢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绍南
检察官助理 申徐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及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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