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云南省景洪市**大道**路**号**居民小组**号**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6日转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22岁)曾因琐事发生矛盾。1996年3月1日12时许,龙某某邀约蒋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报复刘某某。随后,龙某某、蒋某某等人来到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岗镇的东方大厦前守候,并由龙某某给蒋某某等人分发了火药枪、东洋刀等作案工具。当刘某某出现后,由龙某某持火药枪、东洋刀,蒋某某等人持火药枪、东洋刀、水果刀等对刘某某进行连续的射击、刺砍。刘某某跑离后,龙某某、蒋某某等人继续对刘某某实施砍杀,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被单刃刺器作用致心肺脏穿通伤大失血死亡。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000)足刑初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谢某某、周某某、龚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持刀及火药枪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中立
检察官助理:罗 越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 被告人龙某某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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