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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罗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龙四,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合江县**乡**村**组**号无业。犯强奸罪、抢劫罪于1999年1月29日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乡**小区**号楼,个体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到被告人罗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处,告知被告人罗某某其盗得电缆线后再卖给罗某某,罗某某表示愿意购买,后被告人龙某某窜至贵州省赤水市实施盗窃作案两起,并将盗窃的电缆线分两次运至被告人罗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处进行销赃:

1、2020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窜至赤水市文华大道成都建工工地内,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其随身携带的电筒、钢锯等工具,盗窃电缆线七圈,后被告人龙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搬至公路边,并联系拼车将其盗窃的电缆线运至被告人罗某某经营的位于四川省合江县**乡**号楼**处,被告人罗某某支付被告人龙某某500元人民币。

2、2020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窜至赤水市赤金大道“龙马花园”工地内,将监控录像的电线剪断,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其随身携带的电筒、钢锯等工具,盗窃电缆线八圈,后被告人龙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搬至公路边,并联系拼车将其盗窃的电缆线运至被告人罗某某经营的位于四川省合江县**乡**号楼**处,被告人罗某某支付被告人龙某某70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供述销赃地点,并于同年8月29日带领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5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项电梯专用电缆线合计价格为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陆拾贰元整(184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缆线、电筒、钢锯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返还清单、抓获经过、立功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明知系盗窃所得的电缆线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  静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赤水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乡**小区**号楼家中,联系电话13688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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