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龙秋天(苗名秋天,别名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以涉嫌盗窃罪被凯里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龙通义(苗名毛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1********,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以涉嫌盗窃罪被凯里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苗名**),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0********,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以涉嫌盗窃罪被凯里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秋天、龙通义、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4日,杨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邀约被告人龙秋天、龙通义及一个陌生男子到台江县台盘乡返乡创业园石某某的工地盗窃钢筋,杨某某驾车载龙秋天、龙通义到达现场时,陌生男子驾驶一辆单桥货车已到现场。四人将钢筋搬到陌生男子的单桥货车上,共盗走约60公分高的钢筋数量。杨某某与陌生男子销赃得7、8000元,龙秋天分得赃款2000余元,龙通义分得赃款1000多元。
2、2019年10月5日,杨某某分别邀约龙通义及一个陌生男子到台江县台盘乡返乡创业园石某某的工地盗窃钢筋,杨某某驾车载龙通义到达现场时,陌生男子驾驶一辆单桥货车已到现场。在盗窃钢筋的过程中,龙通义又邀约被告人潘某甲前往石贵林的工地共同实施盗窃,潘某甲赶到现场后,与杨某某、龙通义一起将陌生男子切割好的钢筋搬到该男子的货车上。在盗窃过程中被工地的工人发现后四人驾车逃跑,逃跑后发现作案工具遗忘在现场,几人又折返回现场取走工具逃离现场。
3、2019年10月13日,杨某某驾驶龙通义租赁来的车牌号为贵HW****号黑色长城皮卡车载龙秋天、龙通义、潘某甲到凯里市炉山镇大龙洞2号桥工地,窃走该工地的两个氧气瓶、一个乙炔瓶、152斤钢棒、70斤钢管、262斤螺纹钢及37个扣件,盗窃得手后杨某某驾车载龙通义等三人逃离现场。工地的管理人员发现工地被盗后,要求朱某某带着工人追赶杨某某驾驶的皮卡车,朱某某便驾驶车牌号为贵A8****的面包车载着工人陆某某等人追赶,追到角冲村附近时,杨某某为确定是否是工地车辆,便将其驾驶的皮卡车停在路边,见朱某某驾驶的面包车追上来对其进行拦截时,杨某某迅速驾车逃离,逃到村口一前无去路地方时双方车辆停车,朱某某等人下车准备控制杨某某等四人时,杨某某突然驾驶皮卡车倒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向停在后面的面包车,并将陆某某卷入车底碾压致死,杨某某、龙秋天、龙通义、潘某甲见状便弃车而逃。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陆某某系被他人驾驶机动车碾压、撞压致脑干及多器官损伤导致的即时死。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龙通义等人盗窃的上述财物进行鉴定,上述被盗的氧气瓶等物品总价值4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脉动瓶子一个;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死亡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刘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秋天、龙通义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 辨认、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秋天、龙通义、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秋天、龙通义、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分别有以下量刑情节:1、龙通义、龙秋天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龙通义、龙秋天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并未悔改,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可从重处罚;3、因实施盗窃行为,为逃避抓捕,三被告人未对驾驶车辆的人进行阻止,导致被害人死亡,且未对死者家属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可从重处罚;4、龙通义、龙秋天归案后,对盗窃的事实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5、潘某甲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通义、龙秋天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龙秋天、龙通义、潘某甲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 现场勘查的同步录像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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