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415号
被告人龙源(自报,曾用名龙自银),男,1977年**月**日出生,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会同县**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0日0时5分许,被告人龙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粤S51****)途经本市清溪镇清凤路清渔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赵某甲驾驶的一辆电动车(搭载被害人赵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甲、赵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龙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乙所受损伤已达重伤二级,被害人赵某甲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二级。经交警认定,龙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赵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龙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源无视国法,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龙源现被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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