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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源交通肇事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415号

被告人龙源(自报,曾用名龙自银),男,1977年**月**日出生,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会同县**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0日0时5分许,被告人龙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粤S51****途经本市清溪镇清凤路清渔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赵某甲驾驶的一辆电动车(搭载被害人赵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甲、赵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龙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乙所受损伤已达重伤二级,被害人赵某甲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二级。经交警认定,龙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赵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龙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源无视国法,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龙源现被关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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