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龙润球,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11年3月18日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4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龙润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润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1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龙润球伙同龙某甲(另案处理)、“龙洞仔”(化名,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本市黄埔区**街**号**楼,准备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批贩卖给举报人刘某某时,遇民警实施抓捕,上述人员跳楼逃跑。民警在上址查获用于交易的白色晶体14包(共净重693.3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5.5%)。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龙润球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龙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龙润球的供述与辩解;
5、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润球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润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润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润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龙润球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录像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本案扣押的毒品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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