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池,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江苏**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业务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住南京市建某某**边**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龙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龙池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龙池,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5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龙池历任深圳**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江苏**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团队经理、业务总监、业务总经理,在明知该分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恒月富、恒季富、恒年富等理财项目为名,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年化利率约6%至13%,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龙池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深圳**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江苏**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工资表、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王某某、张某某、刘某乙、金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池的供述和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池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莹
代理检察员:李 婷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龙池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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