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龙某桥,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乡**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桥、石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龙某桥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戴某某、蔡某甲(均已判刑)及廖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分别出资人民币150万元、150万元、40万元谋划在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吕凤村一山头上利用溴代苯丙酮、盐酸等多种化学原料从事制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蔡某甲负责购买原材料和聘请制作溴代苯丙酮的师傅,廖某某负责找场地及平整土地、搭建工棚等。戴某某负责招聘工人并雇请王某某(已判刑)作为现场管理。
2017年11月初,蔡某甲通过网络购买非管控化学原料二甲苯、乙酸乙酯、氨水、氢氧化钠、酒石酸、甲醇等原料,同时还向蔡某乙(另案处理)购买工具反应釜10个和离心机3个及向上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用于制造溴代苯丙酮的氢溴酸、双氧水、盐酸等化学原料10组,并通过李某甲(已判刑)的介绍聘请了两个负责制作溴代苯丙酮的技师。
2017年11月初,王某某、林某某(已判刑)等人将二甲苯等原料组织运进廖某某提供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吕凤村一山头的制毒生产现场,并根据蔡某甲的安排,将李某甲介绍来的两名技师带到生产现场指导生产。戴某某通过龚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石某某、龙某桥以及蒋某某、李某乙、杨某某、龙某甲、龙某乙、石某某(均已判刑)等工人进行利用氢溴酸等化学原料生产合成溴代苯丙酮,再利用合成出来的溴代苯丙酮生产甲卡西酮,以及将生产出来的甲卡西酮通过化学合成方式生产麻黄碱。
在生产麻黄碱期间,生产现场陆续生产375千克的麻黄碱,并由王某某、林某某将该麻黄碱运给戴某某。2017年11月23日下午,戴某某因发现警察到生产窝点附近活动。当天晚上,廖某某组织工人撤离现场并组织陈某某、应某某(已判刑)处理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现场。戴某某将生产的375千克麻黄碱以总价人民币150万元销售,将其中的100万元交给廖某某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处理生产现场费用,余款50万元用于归还自己欠款。
2017年12月7日,廖某某处理的现场物品在FK****红色货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白沙派出所查获。车上的物品被公安机关查扣,扣押物品重量为:标注A1-A5T,B1-B3八袋蛇皮袋共重250.65千克,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这八袋合成物品含有甲卡西酮;蓝色塑料桶装,标注C1、C4、C12、C14-C22共12桶重2530.8千克,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这12桶装物含有溴代苯丙酮;蓝色塑料桶,标注C2、C3、C5-C11、C13共10桶重1750.45千克,经鉴定桶内物品为甲胺。
2017年12月9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白沙派出所在新罗区白沙镇吕凤村扣押了廖某某用于转移现场原料的运输车辆赣07-66526龙用车。车上查扣了从现场拉出来的白色塑料桶装物品,白色编织带装固体原料及黄色袋子包装粉未状原料,其中扣押白色塑料桶共390瓶,重量为1150.5千克,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桶内物品为盐酸。
2017年12月20日,被廖某某等人掩埋于中厅沙场沙堆里的生产原料,经挖掘检查并依法扣押:银色铁皮桶装物品35桶,白色编织袋装颗粒物品135袋,编织带装合成固态物品20袋,蓝色塑料桶装固液混合物20桶。重量分别为:标注A1-A20蓝色塑料桶共20桶,重量1080.2千克,空桶重量为3千克,净重为1020.2千克;标注B1-B20编织袋装共20袋重量为498.6千克,空袋子重量为0.4千克,净重为490.6千克。在吕凤村12号边老房子扣押白色塑料桶1100桶,重量为3116.67千克。另在生产现场检查时扣押8桶白色塑料桶,重量为22.6千克。
上述三处非法转移的制毒物品原料和半成品重量共计10332.47千克。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非法生产的制毒物品原材料及半成品中含麻黄碱608.01千克、甲卡西酮净含量76.91千克。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广西龙门水都文化生态景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龙某桥在贵州省松桃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龙某桥、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蔡某甲、王某某、石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龙某桥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龙某桥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制法规,非法利用毒品原材料加工、提炼毒品甲卡西酮固体249.16千克,甲卡西酮净含旺76.91kg,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旺、龙某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水金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龙某桥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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