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龙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转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6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龙某同朋友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万引酒吧玩耍时,龙某因对李某甲内心不满,遂趁李某甲短暂离开时将李某甲放在酒吧沙发上的一台金色苹果8PLUS手机偷走,后将该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
2018年12月13日,被盗的金色苹果8PLUS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李某甲。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市场零售价值为3800元。
2019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龙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湄江派出所投案。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龙某与李某甲达成调解协议,由龙某一次性赔偿李某甲各项损失10000元,钱已兑现,李某甲出具谅解书、请求不追究龙某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提取笔录;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龙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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