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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龙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在景洪市**路金鑫首饰门口趁被害人黄某某酒醉,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串号866379030767678的黑色OPPOR11ST手机盗走,在拆好卡离开现场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过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鉴定价值为15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以及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478803****,办案民警:刘某某、电话:1808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6页、散卷21页,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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