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龙某分别伙同吴某甲(另案处理)、龙某甲(已判刑)先后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9日晚上,龙某伙同吴某甲流窜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开区羊城路与长谭路交叉路口路边,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湘N1****东风牌中型自卸车盗走。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65800元。
2.2019年6月25日凌晨,龙某伙同龙某甲驾驶贵DT****黑色大众小轿车窜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阿拉营镇街上,将被害人龙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湘UY****红色男士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400元。
3.2019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龙某伙同龙某甲驾驶贵DT****黑色大众小轿车到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大告村三组,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其自建房院坝内的一辆湘U3****本田男士150摩托车盗走。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5874元。
2019年12月20日,龙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中航城一工地被清查流动人口的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盗窃车辆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龙某甲、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龙某乙、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龙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吴某乙、龙某乙、石某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具有盗窃前科、流窜作案、多次盗窃且盗窃数额巨大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龙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杨益权
附:
1.被告人龙某现被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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