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2********,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龙某甲与龙某乙、龙某丙(均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后,各自携带自己的一支长管火药枪驾驶摩托车从榕江县**镇**村出发准备到**镇**村山上打猎,在行至**村**组公路西侧处时被榕江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甲携带的枪支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管火药枪一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龙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3.证人龙某丁、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枪支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方位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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