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8〕676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人,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17年10月1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郑某某(另案处理)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位于本区联和街牛头山黄陂村菜丰园农庄门口一村民自建房,双方约定由郑某某出资及提供图纸,由周某某负责建设成建筑面积达1685.13平方米的别墅交付给郑某某。后周某某将该工程转包给曾某某(另案处理),由曾某某雇佣被告人龙某甲负责现场施工。施工期间,上述房屋因无法完成报建手续多次遭到城管的拆除,被告人龙某甲等人在未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未采用安全工艺等情况下,仍然组织、指挥工人进行施工重建。
2017年10月1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带领建筑工人魏某某、龙某乙、彭某某、肖某某及泵车工人赵某某等人在上述房屋四楼进行浇筑混凝土施工时,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作业,造成部分楼面倒塌、5名工人从高空坠落(其中,被害人魏某某、龙某乙、彭某某死亡,被害人赵某某、肖某某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随后,被告人龙某甲在现场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他人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联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向被害人魏某某的亲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51252元,向被害人龙某乙的亲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30679.4元,向被害人彭某某的亲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2281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郑某某、周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勘验检查材料;7.扣押材料;8.《原因分析报告》、《施工合同协议》等书证材料;9.归案经过;10.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秋婷
2018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9册。
3.视听资料:光盘12张,随案移送。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