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甲赌博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龙某甲,绰号龙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7********,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贵州省织金县**栋**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赌博,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黔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龙某甲与王某某、冯某某、张某某(三人另案处理)、曾某某、尚某某、谌某某等人长期相互邀约、纠集至织金县**酒店、织金县**酒店、冯某某、曾某某等人家中以打捉鸡麻将或利用麻将推“东风九”的方式聚众赌博,龙某甲亦多次组织上述人员到其位于织金县**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打捉鸡麻将每锅赌注2万元至10万元不等,推“东风九”每局押注最低1000元至10000元不等,上不封顶,每次赌博赌资从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赌博过程中,熊某某、邬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长期以放“天天水”的方式为上述人员提供赌资,从中获取高额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张某某、谌某某、尚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辨认笔录及其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长期伙同他人相互邀约聚众赌博,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赌资数额巨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山

                              检察官助理 张珺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其中检察卷1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8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