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住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邛崃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临邛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疫情影响,依法书面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制度,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在邛崃市桑园镇归来旅馆103号房间门口,以500元钱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0.397克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刘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映麟
检察官助理 李律毅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具结书壹份,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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