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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00000007号 

被告人龙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87********,侗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湖南省怀化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天柱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5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甲持车牌号为湘NF****的一辆白色缤智越野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和伪造的肖某某身份证,冒充肖某某在天柱县***将当天从怀化市鹤城区**车牌号为湘NF****的一辆白色缤智越野车转卖给被害人杨某甲、马某某和吴某某,骗取三被害人人民币46400.00元;2018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冒充肖某某在天柱县***将当天从怀化市鹤城区**车牌号为湘NB****的一辆黑色东风日产小轿车转卖给被害人吴某某,骗取吴某某人民币56400.00元。2018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冒充肖某某在天柱县***将当天从怀化市鹤城区**车牌号码为湘NE****的一辆白色起亚牌小轿车转卖给被害人吴某某、马某某,骗取吴某某、马某某人民币56400.00元。事发后,被告人龙某甲偿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6000.00元。

2、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龙某甲持伪造的肖某某身份证及车主肖某某《机动车登记证书》,冒充肖某某的身份,在天柱县***将当天从怀化市鹤城区**车牌号为湘ND****的一辆黑色东风日产轿车抵押给被害人段某某借款,骗取段某某人民币60000.00元;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龙某甲冒充肖某某的身份在三穗**将从怀化市鹤城区**租赁行租用车牌号为湘NC****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抵押给被害人段某某借款,骗取段某某30000.00元;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龙某甲将伪造车主刘某某的身份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供给其兄龙某乙,在被告人龙某甲的安排下,在天柱县体育馆龙某乙冒充车主刘某某将被告人龙某甲从怀化鹤城区**租赁行租用车牌号为湘NO****的一辆别克小型普通客车抵押给被害人段某某借款,骗取段某某30000.00元。事发后,被告人龙某甲偿还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26000.00元。

3、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龙某甲冒充车主肖某某将从怀化市鹤城区**租赁行租用车牌号为湘ND****的一辆黑色东风日产轿车和车牌号为湘NG****黑色东风日产轿车分别在三穗县**和怀化市**区**高速收费站抵押给被害人杨某乙借款,分别骗取杨某乙47000.00元和36000.00元。事发后,被告人龙某甲偿还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3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有证人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实。3.有被害人吴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4.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有马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车主身份证件及机动车登记证,冒充车主将自己租赁的车辆转卖及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香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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