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4293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永新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诈骗、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4月,被告人龙某甲通过微信联络与被害人刘某某认识,后假名“龙某乙”编造事由骗得刘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中国建设银行洛阳东路支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款人民币共计3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龙某甲以其母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为幌子,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2.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龙某甲以其岳母患癌症急需用钱为幌子,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3.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龙某甲提供伪造的“龙某乙”的身份证件,以其儿子考上清华大学急需用钱为幌子,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8年1月,经刘某某追讨,龙某甲归还了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龙某甲二次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南昌市第五医院门口,分别以人民币150元、200元向同一男子(身份不详)购买了伪造的姓名为“龙某乙”住址分别为江西省井冈山、北京市通州区的居民身份证件各一张。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三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万元,数额较大;又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二次非法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建议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枝
助理检察官:钱琨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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