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苗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200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晚,被告人龙某甲与同案人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凤凰县**酒店喝酒,席间龙某甲与被害人龙某乙发生矛盾。同年2月10日晚,被告人龙某甲邀约、胡某某及同案人吴某甲(在逃)、龙某丙(在逃)、妹龙(身份待查)等人找被害人吴某乙、龙某乙寻仇。当晚10时许,龙某甲、胡某某等人得知吴某乙、龙某乙等人在**镇**宾馆**房间,便由胡某某驾驶车辆搭载龙某甲等八人赶往**宾馆。龙某甲、胡某某等人敲开**房门后,便一起冲入房内,持房间内的酒瓶殴打吴某乙。龙某乙见状便上前帮忙,龙某甲、胡某某等人又一起围殴龙某乙。之后,龙某甲、胡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龙某甲被抓获归案。
2020年2月13日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伤情属轻微伤,被害人龙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龙某丁,杨某某、龙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为逞强斗狠、报复他人,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甲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二年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
检察官助理:程权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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